汉口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23  作者:  浏览量:1086

汉口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公有资金的采购项目,无论经费渠道如何,须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校各单位大批量采购、高金额采购,详情如下:

(一)采购金额大于等于5万的项目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属于学校采购预算范围内的,用户单位采购申请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进行办理,提交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办法中“汉口学院资产管理业务表单附件2-1: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

(三)执行中追加采购预算,不属于预算采购范围内的或采购金额超出学校采购预算范围的,采购金额大于等于10万的需在校长办公会讨论,报董事会备案;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万需上董事会进行讨论,备案及讨论通过后,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中的流程执行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

学校成立汉口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罗爱平  

副 组 长:许贤泽  

成员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用户单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汉口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汉口学院招投标评标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投标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

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接受用户单位的委托,组织招投标采购工作;

(二)对全校招投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三)制订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政策和规程,报学校批准

(四)解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和督察学校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财务处在各用款单位落实经费管理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全校各类采购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审核采购资金来源。

用户单位主要职责

(一)指定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项目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报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按照《汉口学院行字〔2022〕18号 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办法》中“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业务流程”进行办理

(三)负责对单位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立项论证,包括项目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征,拟定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五)做好采购项目的答疑和现场勘察;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

(七)完成招投标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相关工作。

资产管理处在各单位履行完用户单位主要职责1-4,并提交招标采购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汉口学院官网、资产管理处官网挂出招标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时间顺延。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二)负责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各类投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到中标(成交)结果的,可建议招投标评标领导小组宣布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章  招标工作的实施

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用户单位需提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说明,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并同时抄送资产管理处)

(六)询价;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支出计划。用户单位应编制采购支出计划。按预算的要求,用户单位于每学开学第一个月将本单位需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支出计划及预算金额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学仪器设备及软件需交教务处审核

(二)财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采购金额数据进行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用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用户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采购预算及时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

(四)资产管理处汇总采购计划,根据汉口学院采购有关要求,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

十一合同管理

资产管理处在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传学校办公室及项目相关部门

第十资料归档

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等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用户单位和资产管理处负有收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招标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每年按时移交档案馆归档。采购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和学校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进度时间表

招标采购进度时间表

采购金额:5万-10万

用户单位

(1个工作日)

提交“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

资产管理处

(13个工作日)

上报及签字

挂出招标公告

(5个工作日)

组织招投标会议

(5个工作日)

法务部

资产管理处

(3个工作日)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合同执行完工时间视项目情况而定

执行采购周期

预计17个工作日

采购金额:10万-20万

用户单位

(1个工作日)

提交“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

用户单位

(3个工作日)

校长办公会讨论

报董事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资产管理处

(10个工作日)

挂出招标公告

(5个工作日)

组织招投标会议

(5个工作日)

法务部

资产管理处

(3个工作日)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合同执行完工时间视项目情况而定

执行采购周期

预计17个工作日

采购金额:20万以上

用户单位

(1个工作日)

提交“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

用户单位

(3个工作日)

校长办公会讨论

用户单位

(3个工作日)

董事会讨论

资产管理处

(10个工作日)

挂出招标公告

(5个工作日)

组织招投标会议

(5个工作日)

法务部

资产管理处

(3个工作日)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合同执行完工时间视项目情况而定

执行采购周期

预计20个工作日

章 工作责任与纪律

十四凡学校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在采购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采购工作,擅自决定中标人(成交人)或批准中标人(成交人)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他人;

(二)明招暗定、泄露标底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私下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的宴请,收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四)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成交人),在流标以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五)其他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用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如在3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多张相同或相似明细的“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即视为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七  用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三)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六)未按照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十八招投标评标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校内专家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校外专家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一)招投标评标领导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严重不公正的;

(二)在评审中与其他评审人员串通,或发表引导性、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审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中应当保密的情况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收受用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校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章  附 则

十九本办法是我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基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于招标、采购工作的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一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汉口学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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