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30  作者:  浏览量:10089

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处置与管理行为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有效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及行为。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资产管理及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二)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参与各类招投标项目的组织与竣工验收;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做到账卡、账账、账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学校建立的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规范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明确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人员1名,该资产管理员须全权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与资产清查工作;

(二)执行学校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其日常清理清查和报损、报废申报;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及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第八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须符合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

第九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应按照《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流程》相关内容(见附件1)或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办理购置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执行物资设备的采购、招标等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家具、设备等资产,应及时申请在校内各单位间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通则

(一)校内单位采购前,须填写《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附件2-表1),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须与采购申请单内容相同。低值易耗品须在《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后附报《汉口学院物品出入库登记表》(附件2-表6)

(二)校内各单位的采购申请须经采购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资产验收与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登记是指学校对拥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资产的所有权和各部门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是学校明晰产权关系、确认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资产验收入库、财务入账通则

(一)使用单位预验收后提交验收申请,并附材料。

(二)对于工程项目类的验收,需根据《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流程》相关内容(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小组联合验收。验收小组由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审计部、技术专家等成员组成。

(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入库。资产登记入库时,要求采购物品、《汉口学院采购申请表》(附件2-表1)、相关采购发票完备,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生成固定资产编号,出具《设备物资验收单》后由本人提交至财务处审核入账。

(四)未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未出具《设备物资验收单》的固定资产,不可前往学校财务处履行财务报账或借款销账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登记

(一)学校资产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负责。

(二)资产管理员根据《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要求(见附件1),及时登记,分别登记账册(实验室或其他专用)。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使用须首先保证学校办学发展的需要,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审批并填写《汉口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2-表3)且经参与借调的三方单位经手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资产调拨。

第十七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及各实物资产占用单位,应专项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实行专人维护管理,坚持资产的安全完整的原则,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对学校的出租、出借的资产,分类建立资产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实时、动态、跟踪监管此类资产使用状况,并在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物资领用与借还通则

(一)仓库存放物品,由资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二)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

(三)人员调动、离职、辞退等情况需做好由个人使用的学校办公资产借用归还工作。

(四)归还物品时需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五)赔偿办法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详见附件2-表4)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额资产处置须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后申请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资产管理处定期出汇总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分管校领导、财务处、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三方的签字并附说明予以生效。(详见附件1、附件2-表5)

(三)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使用单位、纪检监察部等职能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报废报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批准核销。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学校所有。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报废通则

(一)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鉴别报废原因,若为因失窃而导致资产流失,需进行登记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二)资产报废时。需由申请报废单位出具《汉口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2-表5),并注明报废情况说明,附报相应资产图片与资产标签,经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统一登记,由分管校领导、申请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财务处审批确认并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履行资产报废程序。报废金额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将《汉口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交至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的凭证,据以进行清理。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立项、清查结果确认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资产管理处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特定经济行为,组织专项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须明确落实、严格执行责任人制度,开展日常资产盘点、核查等常规性资产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及其权限为: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管理处按以下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资产遗失单位当事人根据《汉口学院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单》(附件2-表4)填写完整信息,经分管校领导、财务处、申请部门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四方的签字并附说明予以生效。

(二)遗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须及时上缴财务入账。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通则

(一)学校资产清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资产清查均需完整留存书面资料。

(二)学校开展资产清查时,由主管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三)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若存在差错应查明原因,经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信息共享,并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的报告制度。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等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学校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建立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分别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资产归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承担管理范围内资产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向学校申报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的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投资经营的资产,不履行投资者职责、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折旧后账面净值或可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需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原《资产管理处制度(行字〔2018〕86号)》同时废止,如遇政策调整,相关条款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1.《汉口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2.《汉口学院资产管理业务表单》

 

                                       汉口学院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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